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保障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34号)和《北京市关于解决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若干关键问题的实施细则(试行)》(京科发〔2018〕189号)等文件精神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台(套)资产原值在4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学校大型仪器设备所依托的管理团队在保障自身教学科研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向校内外开放共享,提供专业化服务,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开放共享、绩效考核”的原则,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实行有偿使用。
第五条 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专用账户”,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纳入此账户统一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单位、机组三级管理责任体系。各级机构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开放共享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建设,各级共享平台的建设规划、管理与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校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中心。成员包括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中心、招标与采购办公室、审计处、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研究院、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公共事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中心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落实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领导小组的各项决议。
(二) 负责制定、完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相关规章制度,组织、统筹、监督和考核全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
(三) 负责组织学校新购大型仪器设备的查重评议与论证工作。
(四) 负责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信息化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
(五) 负责组织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标准论证工作。
(六) 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中心运行经费和收入的预算申报。
(七) 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入和大型仪器设备维修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
(八) 配合人事处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专业化、职业化技术服务队伍及完善队伍的业绩评价和奖惩制度。
第九条 招标与采购办公室负责全校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及进口设备的论证工作,参与新购大型仪器设备论证等工作。
第十条 审计处负责对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入使用与绩效评价进行监督,参与新购大型仪器设备论证等工作。
第十一条 发展规划处负责对各级共享平台的建设规划提出建议,参与新购大型仪器设备论证等工作。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对使用其归口经费新购大型仪器设备提出建议等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负责对使用其归口经费新购大型仪器设备提出建议等工作。
第十四条 科学研究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对使用其归口经费新购大型仪器设备提出建议。
(二) 负责学校的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要求。
(三) 负责设备开放共享的科技成效统计与审核。
(四) 负责设备开放共享形成的知识产权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人事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对使用其归口经费新购大型仪器设备提出建议。
(二) 负责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专业化、职业化技术服务队伍,合理配置岗位,通过培训、薪酬、职称晋升等激励政策,调动技术服务人员积极性,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开放共享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 参与新购大型仪器设备的论证工作。
(二) 设立学校和各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专用账户”,并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收支管理提出指导意见。
(三) 设立“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并对其收支管理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资产入账。
(二) 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报废处置。
(三) 负责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的安全监管。
(四) 参与新购大型仪器设备论证等工作。
第十八条 公共事务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所需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和基本条件的保障等。
第十九条 二级单位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制定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实施细则,并组织落实相关管理工作。
(二) 负责推动落实本单位符合条件的相关大型仪器设备纳入共享平台管理。
(三) 负责组织制定、初步审核本单位及学科团队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标准。
(四) 负责合理配备实验技术人员,切实做好共享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保障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服务质量。
(五) 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入的分配、使用和监管等。
第二十条 机组是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实施主体之一,机组成员是直接从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并为用户提供实验测试服务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兼职)。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机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测试服务的收费标准、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主要包括:测试服务项目、协作要求、计费依据、实验记录、成果形式、知识产权和保密要求等。
(二)负责合理安排实验技术人员,切实做好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保障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测试服务质量。
(三)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好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与使用的记录及存档工作。
(四)负责落实相关仪器设备纳入共享平台管理。
(五)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安全与防护工作。
(六)负责合理、合规使用本机组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测试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使用财政专项和校内专项经费新购的单台(套)价值在4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须先经所在二级单位或归口部门初审论证后,报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中心组织校内相关部门和校外专家进行集中论证,论证主要包括管理论证和技术论证两方面,论证通过后由计划财务处统筹进行预算申报。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和验收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开放共享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单台(套)原值在40万元(含)以上的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纳入学校共享信息平台管理,对于已纳入学校共享信息平台管理的单台(套)原值在5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符合首都科技条件平台要求的,同时纳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信息系统开放共享。自愿纳入学校共享信息平台的单台(套)原值在4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免税进口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分为校内共享和校外共享,校级平台由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中心组织实施,二级单位和机组开放共享由二级单位组织实施,校内教师和学生享有仪器设备的优先使用权。
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需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科研合同等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测试要求、双方责权和收费标准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机组将大型仪器设备申请纳入校级平台管理,由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中心组织论证通过后可纳入校级平台管理。对于纳入校级平台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学校将对其原所属机组予以优惠。
第二十五条 校内用户根据自身使用需求在共享信息平台上进行预约,经二级单位审核后,按约定时间使用相关仪器设备,并向二级单位支付使用费用。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大型仪器设备可持续发展原则,凡进入共享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均实行收费管理,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专用账户进行结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收费标准应以大型仪器设备运行成本的补偿为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由大型仪器设备所在二级单位参照国家和行业标准,依据设备折旧等要素,充分进行市场调研后科学制定,并经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中心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执行。收费标准每年可依据市场物价变动情况调整一次。
开放共享服务收入作为学校事业收入,统一纳入当年单位预算及决算管理。服务收入主要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实验材料的购置、参与开放的实验人员及辅助管理人员的绩效奖励、人员培训、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仪器及测试方法研发以及管理相关业务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八条 开放共享收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一)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的10%作为学校的事业基金,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实验室建设和运行及管理相关业务等方面的费用支出,由学校统筹管理使用。
(二)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的10%作为学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工作基金,用于综合考虑开放共享服务成本和激励开放共享工作,由大型仪器设备中心统筹管理使用。
(三)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的25%作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用于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由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中心统筹管理使用。
(四)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的55%由各单位统筹使用,其中,开放共享收入的25%可用于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维修维护和升级更新、实验耗材费等;开放共享收入的30%可用于各单位管理相关业务费(包括业务培训、发表文章以及劳务费、绩效支出、外聘设备管理人员薪酬等)。
以上比例可由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章 评价考核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评价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制度落实、开放机时、人才培养、科技成果、服务收入、服务质量、功能利用与功能开发等。
第三十条 对考核优秀的二级单位和机组,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对其仪器购置、资金分配、项目申报等方面予以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二级单位和机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减少对其仪器购置、资金分配、项目申报等方面的支持。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在开放共享工作中,无故拒绝校内使用单位及用户申请的二级单位和机组,学校将依据情况通报批评。对扰乱共享平台运行秩序者,学校将视情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应接受市财政局、市教委以及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