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中心 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验室安全的规范化管理,强化责任落实,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与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主席令第29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北京工商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北工商校发〔2019〕31号)、《北京工商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北工商校发〔2019〕3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包括实验室准入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室危险废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建设、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落实。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 中心是直接开展教学、科研实验的教辅单位之一,根据“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

第四条 中心的党政正职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

主要职责:负责国家、北京市和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在本单位贯彻落实;建立和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包括单位和实验室两级),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管理工作;定期与不定期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全年参与检查不得低于4次;督查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保障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

第五条 中心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员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负主要责任。

主要职责:负责执行国家、北京市和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督查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实验室危险源及安全风险,建立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并做好安全管控;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组织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接收学校有关实验室安全的通知和要求,及时传达落实。所有房间均须配有应急备用钥匙,对中心实验室所有房间的应急备用钥匙进行集中管理,应急时方便取用。

第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主要职责:执行国家、北京市、学校和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根据本实验室特点和实验项目性质,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流程;确定每个自然房间的安全员;保证实验室安全投入;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教育、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防护设施配置、应急预案制定等工作;经常性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员是所负责的自然房间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主要职责:执行国家、北京市、学校和中心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细化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与规程,督查落实情况;落实实验室安全教育;梳理实验室危险源,根据需要开展风险评估,制定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如实登记实验室各类危险源的台账;履行实验室安全巡视职责;检查维护实验室内的应急设施、设备,保证其完好有效。

第八条 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的师生员工(包括临时来访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自身及他人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主要职责:认真学习实验室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各项实验活动;配合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向所在实验室安全员或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 考核与追责

第九条 中心应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和考核体系,压实各层级的管理责任。中心党政负责人每年与所属实验室相关责任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实验室负责人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与在实验室工作的全体教师及学生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或承诺书。

第十条 各级领导、实验室负责人、安全员、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的师生员工应严格遵守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或责任人、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或影响,属于工作失职或渎职行为的,中心有权追究其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中心有权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北京市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