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大学大型仪器设备 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中的作用,补偿大型仪器设备运行与维护支出,建立有效激励机制,根据《北京工商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台(套)资产原值在4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本办法所指的维修基金是指纳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系统并对校内外开放共享的设备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维修维护费用。

第三条 各有关单位应督促、支持本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及时修复故障,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的运转状态。大型仪器设备如出现故障,应及时维修。

第二章 基金来源及资助范围

第四条 学校维修基金由两部分构成:学校每年按预算划拨的大型仪器设备专项维修经费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入。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中心负责学校维修基金年度预算编制,管理基金的使用。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维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费用由学校维修基金和设备所属单位共同承担。

第七条 由学校按预算划拨的维修经费当年度有结余的,结余资金年底收回;由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入划转的维修经费当年度有结余的,结余资金年底不收回,可以滚动使用。

第八条 维修基金资助范围(以下各条需同时满足)

(一)纳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系统并对校内外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

(二)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系统中基本信息准确、完整,能及时、如实地填写使用记录,使用记录齐全,开放共享产生实际收益的大型仪器设备;

(三)发生故障后及时得到维修,并能提供维修申请和详细的维修后验收情况。

第九条 本维修基金仅用于大型仪器设备原有功能损坏的修复,不包含对仪器功能的扩展、升级等。

第十条 为保证维修基金使用效益,鼓励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本维修基金优先支持管理水平高、开放效果好、效益突出的大型仪器设备。

第十一条 对于纳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系统并对校内外开放共享的单台(套)资产原值在40万元以下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经费可按照本办法资助。

第三章 基金申请与使用

第十二条 符合要求的大型仪器设备,各单位管理员填写《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申请表》,说明仪器设备基本情况、开放共享情况、损坏原因、维修情况等,经单位管理员、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向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中心提交申请,连同维修协议(合同或者报价单)原件及复印件一起提交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中心审核。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中心收到申请后,审核相关信息,现场考察,根据设备维修必要性、可行性、修复后的预期使用效益、开放共享绩效等进行综合评审后确定资助金额。

第十四条 单台(套)设备维修预算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中心审批,其中超过2万元(含)的应签订书面维修合同。

第十五条 单台(套)设备维修预算在5万元(含)以上的,由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中心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后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其中额度达到“三重一大”的应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六条 单台(套)设备维修预算达到学校规定的比选和招标金额的,按照学校相关制度履行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单台(套)设备实际维修金额超出10万元(含)的,申请单位需组织三名(含)以上的单数高级职称专家进行指标验收,对设备维修前后的运行状态、核心参数指标和经费执行情况进行考察,并填写《仪器设备维修验收单》。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如实申报维修内容,加强对维修基金的检查。对于存在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追回相关经费,所在单位1年内不得申请维修基金。

第十九条 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