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中心责任教授聘任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34号)、《北京工商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北工商校发〔2024〕21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工商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运行管理机制,强化技术团队建设,切实提高各类仪器设备的技术服务水平和综合效益,特设立大型仪器设备责任教授岗位。为规范责任教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教授是中心按照“按需设岗、择优聘用、实绩评估”的原则特别设置和聘任的兼职实验技术人员,是中心技术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加强仪器设备功能的深度开发和利用,推动中心高水平实验技术队伍建设,促进前沿科技创新、学科交叉融合,为学校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服务。

第二章  岗位聘任

第三条 责任教授从学校相关学科或研究领域中选拔聘任,责任教授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严谨的科学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设备论证、共享管理等相关工作,愿意为中心的发展贡献力量,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熟悉所申请岗位领域发展趋势和前沿技术,具有丰富操作、维护、功能开发经验及精密分析测试仪器研发能力等。

3.责任教授申请人应为学校在职人员,原则上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及以上职称,成果突出者可适度放宽职称要求。

第四条 中心根据设备功能特点和运行管理需要,设立责任教授岗位。中心不定期面向全校发布责任教授聘用公告,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可通过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方式报名,中心组织评审后择优聘用。

第五条 责任教授采取聘期制,聘期为三年,受聘人员与中心签订聘期岗位目标任务书后上岗。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责任教授应围绕设备功能开发利用、技术方法研究、技术交流与培训、技术人员能力培养、设备维护保养培训、技术标准制定、技术宣传与科普等方面开展工作,充分发掘仪器设备潜力,切实推进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有效提升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和实际效益。

第七条 责任教授有权对中心建设、发展和规划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 责任教授课题组使用中心相关设备应为自主操作,责任教授应督促团队成员积极参加设备操作培训并取得自主操作上岗证后,按规则预约使用设备,不得假借本人优惠权限为其他用户进行测试。

第九条 责任教授应协助中心分析测试人员为其他用户开展测试服务或承担中心其他工作任务,负责重要测试报告的审核,对中心分析测试人员开展现场技术指导,遇到紧急技术问题时,责任教授应及时指导中心分析测试人员处理解决。

第十条 责任教授应积极拓展中心与校内外用户合作,为校内外用户提供仪器设备应用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指导意见。

第四章  激励政策

第十一条 责任教授享有分管设备优先预约权和自主操作权,责任教授及其课题组成员使用设备时对设备运行安全负责。

第十二条 中心将提供固定机时等进行相关研究工作的便利条件,具体方案由责任教授申请,经中心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责任教授可与中心联合申请研究课题,合作开展设备功能开发、实验技术方法研究和仪器共享等工作,中心适当提供经费支持,课题产生的成果归双方共同所有。

第十四条 中心对责任教授为中心研发、改造仪器设备予以经费支持,以相关设备技术指标参数目标为验收依据。

第十五条  中心对责任教授代表中心参加全国性技术交流会议、分析测试技术论坛,或邀请国内外专家来校技术交流等活动予以相应经费支持。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六条 责任教授聘期内需每年向中心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并参加年度考核,中心依据岗位目标任务书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并成立考核评估小组,负责对责任教授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七条 中心对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者续聘下一年度责任教授,对未参与考核或考核不能达到岗位目标的,督促其及时改进直至终止聘任,对聘期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者续聘下一聘期责任教授。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责任教授可获得一定额度的奖励机时或奖励绩效,具体方案由责任教授申请,经中心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